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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讨债公司讲述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

发布:义乌讨债公司 时间:2024-01-20 点击:91 官网:https://yiwu.wjfzxh.com/

义乌讨债公司讲述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,具体如下所述:


1、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
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七条规定,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
2、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“最高院解释”)第20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,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,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。”


3、实际施工人的保护


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。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。”


4、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


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: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的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。”



标题:义乌讨债公司讲述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
网址:https://yiwu.wjfzxh.com/6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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